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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告送达的价值失衡与矫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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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告送达价值平衡发挥应兼顾法院、原告和被告三方利益,科学设定权利、义务和责任。在适用公告送达过程中,要严格界定原告有关对方下落不明的证明责任,区分被告实质的下落不明和形式的下落不明,完善公告送达生效时间的规定。同时,要弱化公告送达的职权因素,突出当事人的主体地位。
作者 何四海
出处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40-43,共4页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二级参考文献3

  • 1[美]韦尔伯·施拉姆.大众传播媒介与社会发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133-151. 被引量:10
  • 2钟伶,官晓林.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亟待规范[EB/OL].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sw/200411/2004 1129195749htm, 2006-11-22. 被引量:2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 被引量:1

共引文献4

同被引文献4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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