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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地承包经营的几点认识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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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及其70年承包期的确定是农村土地承包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极大丰富和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从物权法理论和现行法层面来看,林木所有权可以抵押,而林地承包经营权还不能抵押,但此次改革给予了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有力的政策支持,随着各方面条件的成熟,其抵押也将逐步放开。
作者 鲍家伟
出处 《农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0期35-37,共3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宏观调控中土地政策作用研究"(项目编号:08BJY057)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被引量:145
  • 2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719.
  • 3杨立新著..物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373.
  • 4崔清新,杨维汉.农民土地承包期属满可继续承包[N].人民日报,2007-03-09(3). 被引量:1

共引文献144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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