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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地位之辩证——兼论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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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调整对象作为部门法划分的基础,是十分困难的,能够轻易被分门别类的,是调整后的社会关系,这是一种意志关系,而不是调整前的社会关系。不同部门法调整相同的社会关系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以价值体系作为部门法的划分标准,不仅可行,而且可以发现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互间的互动性,重新审视三者之间的关系。
作者 杨军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8期198-203,共6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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