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动产物权登记审查一直存在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的争论。考察国外不动产物权登记审查制度,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与登记审查方式并不存在对应关系。《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审查的方式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采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实质审查存在诸多弊端。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应采形式审查,并通过建立自愿公证、登记中介代理、身份确认核实、统一公告异议期限等制度,来完善不动产物权登记审查制度。
出处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5期182-187,共6页
Academics
基金
杨宏云主持的江苏省人大
江苏省法学会<城市房屋登记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