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本现行法院制度是二战以后根据1947年颁布的《法院法》设置的。根据《法院法》第四编第3章的规定.法院的职员包括执掌裁判事务的法官和法官以外的法院职员(辅助人员)。法官以外的法院职员主要包括:法官的书记官、法院的事务官、家庭法院调查官、执行官等。日本法院职员实行严格的分类制度,从录用到资格的取得,以及实务研修都分别分类进行。因此,当前日本法院体系中.存在两个司法研修机构:针对法官的司法研修所和针对法官以外人员的司法综合研修所。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8年第9期79-81,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