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犯罪构成要件与行政违法行为构成要件之间存在着大量类型上的重合,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之间的界限十分模糊。实体法上的界限混淆,导致实践中以行政罚代替刑罚的现象频繁发生,刑法上大量的行政犯罪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得到有效适用。以德国法为对照,对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之间的区别进行比较法学上的考察,并在此基础上探讨如何根据法益的类型与法益侵犯的方式等设置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构成要件,以明确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之间的界限。
出处
《河北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0期26-33,共8页
Hebei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