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和谐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和理性构思,实现社会和谐可有多种途径,如政治途径、经济途径、伦理途径、法律途径等,在这些途径中,法律维度下的司法手段以它特有的外部保障的强制性、纠纷处理的公正性、司法意志的人民性、适用法律的普遍性和平等性使它成为社会和谐最权威的路径。对司法权威与社会和谐关系的研究起初是一种手段与目的或过程与结果的研究范式。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由物质向精神的进化过程,当法律权威与社会和谐的关系从实践操作的层面转化到理性精神的互动时,我们应注意加强它们之间的关系性研究。这种研究超越了手段服务于目的、过程导致结果的简单推导,
出处
《党政干部论坛》
2008年第9期28-29,共2页
Cadres Tribune
基金
河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青年指导课题)的部分成果,课题编号为200803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