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第14条关于故意犯罪的规定,成为了我国关于犯罪故意的最好注脚。无论在司法解释中还是在刑法理论中,均存在着一种将故意中的"明知"认定为"明确知道"的固化倾向。此种传统的、难以撼动的固化认识,不但混淆了行为人的认识状况同我们证明行为人认识状况的方式之间的本质差异,而且无视"可能知道"这一认识状态的存在。无论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必须明确提出"可能知道"的认识理论。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96-109,共14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