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产品召回制度是公法为弥补私法事后救济的不足,完善消费者保护体系的产物,公法中不存在抗辩问题。发展缺陷是一种最为典型的系统性缺陷,规制发展缺陷是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主要目的。发展缺陷抗辩是消费者保护体系上的危险缺口,产品召回制度则是防止其滥用的补救性制度安排。产品召回属于公法义务而非私法责任,发展缺陷有助于厂商私法责任的减免而无助于公法义务的免除。售后注意义务的设定排除了厂商利用科技水平逃避召回义务的可能,强化了对消费者的保护。
出处
《消费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77-81,共5页
Consumer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