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1世纪我国GDP的主要生产者,大体上可认为是国有控股公司和市场型运营公司两大主体。从我国的实际来看,如果将这两大主体的公司治理结构分别理解或界定为组织治理型和市场治理型,则可认知我国公司治理中委托代理关系的许多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规定性。这些规定性既可以从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制衡来理解,也可以围绕市场的外部约束来认识。我国公司的组织治理和市场治理受制于特定的制度环境,联系制度环境来研究这两种治理模式,或许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所帮助。
出处
《经济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65-72,共8页
Econom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