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在药品监管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在我国药品监管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监管机构之间的"回旋之门"。在未来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信息通报制度,建构以许可过程为核心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在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中,企业应担负首要的而且是终极性的责任,药品监管机构应承担第二位的监督性的补充责任。并应通过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基金的方式,将不良反应给企业带来的风险趋于分散化。
出处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8年第18期217-21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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