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的建立,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也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起点,而如何对这些遗产进行真实有效的保护,使其传承和延续比如何将其列入四级名录体系更有意义。原真性原则和整体性原则早期是针对物质文化遗产提出的,对有形的古迹、遗址、历史街区等具有很强的操作性,针对与物质文化遗产有巨大差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原则与整体性原则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和适用程度都需要深入探讨。
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167-170,共4页
Social Scienc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