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情势变更后的法律后果模式中,存在三种模式,分别是形成权模式、请求权模式和再交涉义务模式。形成权模式和请求权模式均存在难以克服的缺点,再交涉义务模式具有合理分配正义的制度结构,可资采取。再交涉义务是一种独特的法定义务,当事人因过错违反再交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该模式下,受情势变更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在情势变更发生后,可中止履行合同。若当事人在再交涉中未达成协议,当事人应当恢复履行或诉请变更或解除合同。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08年第5期177-179,共3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