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因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赔偿案件,实践中常会引发工伤保险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当作为工伤保险被保险人一方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遭受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人身侵权时,其便获得了有可能向用人单位和第三人双重索赔的权利。适用兼得模式处理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死亡赔偿案件时赋予劳动者一方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双重请求权并不有违保险法基本原则,相反,体现了对劳动者人身权的特别保护。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年第3期56-59,共4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