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定性为用益物权,从总体上完成了对其物权化的改造,对保护承包人利益,稳定承包经营关系,促进承包经营权流转,保障被征地者的补偿和防止农业用地流失意义重大。但《物权法》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作出界定,存在着部分条款带有一定债权色彩、流转方式不充分、登记制度不够科学等缺欠,为此,应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生效主义,允许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经营权抵押,对农户在承包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标准作出针对性规定。
出处
《农村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4期22-25,共4页
Rural Economy
基金
2006年度中国海洋大学文科发展基金重点规划项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研究”(项目编号:H06ZD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