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事件回顾
2007年12月29日,国家广电总局和信息产业部的官方网站同时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管理规定要求,申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该《规定》从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2008年2月3日晚,国家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对外公布解释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两部委表示:《规定》发布之前依法开办、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重新登记并继续从业。而《规定》发布之后,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必须符合《规定》第八条所列的条件。
出处
《高科技与产业化》
2008年第3期32-35,共4页
High-Technology & Commercial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