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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人大代表为监督员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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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各级人大的有力监督,较好地促进了“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转变作风、改进工作,增强了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尤其是《监督法》颁布以来,“两院”和政府有关部门自觉摆正位置,竞相聘请各级人大代表为本单位的执法或行风监督(评议)员,有的还健全了监督员工作制度,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对于推动科学决策、
作者 蒋松柏
出处 《辽宁人大》 2008年第3期36-3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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