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执行异议制度的修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增加了程序上的执行异议,二是把对实体审查从执行程序中剥离出去。执行异议修正案体现了程序设计运作上的审执分离要求,新的执行异议制度成为执行权制约机制的重要环节。通过对当前执行权性质讨论和"执行分权"论中出现的认识误区的检讨,指出审执分离的根本缘由是基于执行程序的独立性和执行权运作的规律;执行权制约机制不是"分权",而是执行救济。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8年第1期25-28,共4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4年度重大研究项目"民事诉讼制度的修改和完善"(05JJD82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