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公司法》对股东质询权的规定有了进一步拓展,但在这一问题上立法对"公司自治"和"司法救济"的把握及两者界限是模糊的,因而导致股东质询权行使的范围、时间和地点,质询权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以及行使后果的法律救济的困境。而股东质询权属于公益权,但也折射出自益权品格,对公司的和谐发展尤为重要。因此,笔者提出通过将监事会确立为股东质询权行使的常设机构等措施来解决这些困境。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4期68-70,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