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在食品安全领域出现的一系列重大事件,与监管部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密切相关。监管部门的失职除了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因素,根本原因还在于没有形成有效的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制度。良好的责任追究制度必须以完备的法律责任体系作为后盾,然而在现行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中,有关食品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规定不严、衔接不顺、内容不全,由此出现了责任追究的模糊或真空地带。因此,必须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优化结构,改革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完善监管主体法律责任体系,并确立相应的执法监督机制。
出处
《理论与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132-134,共3页
Theory and Reform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招标课题"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07SJD820025)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