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京都议定书》的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部分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目的是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促进公约最终目标的实现,并协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遵守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清洁发展机制给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良好机遇。我国在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过程中,应注意交易价格、碳泄漏、法制建设等问题。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8年第2期93-97,共5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