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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国Ⅳ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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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北京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和2008年奥运会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3月1日起,对在北京市销售和注册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即最大总质量3.5t以下的乘用车和商用汽油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国Ⅳ)(GB18352.3-2005)排放标准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2008年7月1日起,北京市公交、环卫、邮政的柴油和天然气发动机车辆实施GB17691—2005中第Ⅳ阶段排放要求,并要求安装车载诊断系统(OBD)控制废气排放。
作者 吴憩棠
出处 《汽车与配件》 北大核心 2008年第8期8-8,共1页 Automobile & Pa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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