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审级制度是决定一个民事案件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获得重新审查机会的基本制度,而保证效率与公平的最大化实现是设计民事审级制度所要实现的根本目标。我国当前两审终审的民事审级制度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无法适应民事案件多样化的要求。因此应当将其改造为三审终审为主,辅以一审终审的多元化的民事审级制度。
出处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1期169-170,共2页
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