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需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应当选择行政主导型的仲裁模式,坚持便民利民、节约高效和教化型调解为主的原则,程序的设计应当简化,受案的范围应当统一,仲裁机关不得依职权强制仲裁,证据规则的设计应当依当事人双方都是农民还是有一方是村委会或乡镇政府而有所区别。仲裁机关的程序规则不得创设实体性"法律"规范,并应当提高仲裁人员的找法、用法能力。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69-71,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教师哲学社会科学指导项目--<物权法与公有制对接的疑难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06SJD82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