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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的抚养费谁来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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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名男子因工死亡,留下了一笔巨额赔偿款和年幼的女儿。可是,死者尚未入土,婆媳就为赔偿款的分割发生了矛盾。在当地组织的调懈下,婆媳约定将其中的8.9万元嚼给幼女作为她今后生活和学习的费用,并交由村支部书记保管。然而,媳妇认为女儿的监护权是自己的法定权利,协议不得改变,为了讨回监护权,她将村支部书记告上了法庭。
作者 林之松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08年第1期58-59,41,共3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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