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征收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征收权之立法规制,尤以征收程序的设置最为关键,我国的征收程序条款设置存在缺陷应予完善;土地征收救济模式有法院主导型和议会主导型救济模式之分,我国的征收救济模式缺失,现实国情决定我国应选择议会主导型救济模式;土地征收救济方式主要表现为不同的具体诉讼形式,我国至少应赋予被征人享有就征收补偿纠纷而提起民事诉讼的救济权。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71-76,共6页
Law Review
基金
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十五”规划项目“征用和拆迁中利益冲突的法律调控”(立项号:2005[04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