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通过长期田野调查掌握的第一手翔实资料论证了花鼓灯的社会功能,花鼓灯以一种民俗文化的形态,而非纯粹的艺术审美形态渗透到农民的社会生活当中,具有重要的文化意义。它既表现在生活实用价值方面,还以一种精神化的形式,成为淮河流域农民情感宣泄的载体。花鼓灯是农民的舞蹈,农耕文化在花鼓灯的发展中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因此本文还论证了花鼓灯作为农耕文化的产物,在组织建构上是附着在血缘性、地缘性基础之上的;农村花鼓灯不仅仅是个人爱好,也是村庄或地域共同的爱好,所以又可以称为生命共同体的精神文化,它具有农耕文化全民性的特点。通过这样的研究将有助于进一步揭示花鼓灯的历史文化内涵。
出处
《北京舞蹈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81-86,共6页
Journal of Beijing Dance Acade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