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永久存续的作者精神权利意味着作者及其权利承继人有权永远控制对作品的利用和诠释,这与版权法的宗旨是相悖的。对版权和作者精神权利兴起的历史考察表明,版权是因应作品市场而产生的,作者精神权利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作者的经济利益而赋予的,确保作者的永恒地位不是版权法的目的。现代文学批评和创作理论也消解了作者精神权利的认识论基础,作者不再被认为是作品的主宰、作品意义的赋予者。在作者的财产权利之外谈论作者的精神权利问题,希冀以版权法来确保作者的永恒地位则超越了版权法的能力。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93-102,共10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