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中,举证责任倒置的存在问题是在理论界争论不一。笔者持肯定的态度,并说明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以及举证责任倒置为在公诉案中的适用提出了必不可少的限制——法定主义原则。与此同时,笔者从检察工作本身入手,对举证责任倒置在查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适用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浅见。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年第1期74-76,共3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