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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缔约权以及条约在香港的法律地位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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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香港在回归祖国后,作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它不是独立的国际法主体,并不当然拥有国际法上的缔约权,其缔约权是中央人民政府赋予的。香港特区政府的缔约权有限制,这种限制由《基本法》以授权的方式解禁,既可以是一般性授权,也可以是特定授权。香港特区的条约与法律的位阶顺序是:基本法——适用于香港的中国外交、国防类的条约——香港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包括转化的条约)——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全国性法律和香港原有法律。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同等级次的法律与条约,应是条约优先。
作者 吴慧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2-7,共6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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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6

  • 1ICJ Reports(1952), p.112. 被引量:1
  • 2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条. 被引量:1
  • 3《宪法》第67条. 被引量:9
  • 4《缔结条约程序法》第3、第5和第7条. 被引量:2
  • 5[英]安托尼·奥斯特:《现代条约法与实践》,江国青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1页,第143-144页,第147页 被引量:9
  • 6香洪律政司网,http://www.translate.justice.gov.hk/gb/www.legislation.gov.hk,2007年4月12日访问. 被引量:1
  • 7P. Reuter, Introduction to the Law of Treaties (2^nd English edition, 1995), para. 44. 被引量:1
  • 8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 被引量:4
  • 9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27条、第29条. 被引量:1
  • 10《基本法》第153条 被引量:1

共引文献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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