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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账务处理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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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一种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的固有财产及其他资产,应当存入企业年金专户,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其相互关系如图1所示。从图1可知,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设置相应会计科目和账户,对各种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并编制年金基金财务报表。
作者 李睿
机构地区 中国矿业大学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2期48-49,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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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被引量:28

共引文献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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