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人大制度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监督法确立的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性、程序性、公开性等鲜明的特点对监督法的正确实施奠定坚实的法律依据。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人大的这部监督法能够得以很好的施行,能够被充分地尊重和信仰,能够为其他领域的监督树立起光辉的典范。
出处
《前沿》
2007年第12期171-17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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