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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标的物抵押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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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民法将财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在传统担保制度中,抵押物的范围仅限于不动产,这是因为抵押缺乏物权公示制度,动产抵押会因动产的隐藏转移而使抵押权人根本无法行使抵押权。近代以来。为实现动产的担保功能,随着动产形态的变化和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动产抵押权在各国立法中大抵都得到了承认,但动产作为抵押物的范围仍旧受到很多限制,如德瑞民法典中仅将航空器和船舶等特殊动产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作者 赵林青
机构地区 西北政法大学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1期29-32,共4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孙宪忠著..德国当代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62.
  • 2史尚宽.《物权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2页. 被引量:1
  • 3许明月著..抵押权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85.
  • 4柚木馨.《注释民法(9)物权法(4)》,肖斐阁昭和57年增补再订版,第21页.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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