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保障权是生存权、社会权,具有可诉性、公益性。社会保障权的法律性质决定了社会保障的司法救济需要特殊的制度安排。我国目前的司法救济机制在适用社会保障争议上存在着无法克服的体制性缺陷和程序性缺陷。我们应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以弱势群体诉权保障和高效、迅捷、简便为主要原则,从社会保障司法体制、特殊程序、司法救助、举证责任分配和公益诉讼等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司法救济制度。
出处
《经济体制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149-152,共4页
Reform of Economic System
基金
基金项目--上海市教委科研项目"完善上海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制建设研究"(06NS030)之分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