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罪"一词来源于宗教,其含义并非犯罪,而是犯罪的原因。在我国,所谓民营企业"原罪"问题因2003年河北省"一号文件"而引起。近年来,随着一些民营企业家的早期违法行为被追究,民营企业"原罪"问题再度成为新闻舆论的热点。"原罪"的概念是含混的,在法价值上,它不符合公平价值,构成对民营企业的歧视,也违反法的效率价值,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违反法的和谐价值,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对于民营企业的"原罪"必须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原罪","道德性原罪"不宜继续使用;对于"法律性原罪"则应按罪刑法定原则来处理,而不应法外开恩或法外定罪量刑。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31-35,共5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