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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工资可否成为考核计拨工会经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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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会在核定所属企业2007年度计拔工会经费考核指标时,一些基层反映:从今年7月起税务部门在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时,对非经国税总局批准施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统一执行每人每月1600元的计税工资政策,超出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出处 《中国工会财会》 2007年第9期46-46,共1页 Finance & Accounting of Chinese Trade Un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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