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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监督法的公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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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开是人民群众参与政治活动的重要前提。没有公开,人民群众就没有对政治事务的知情权;没有知情权,人民群众也就不可能有较高水平的政治参与。监督法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公开原则。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要向社会公开,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确保人大常委会的监督符合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同时也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作者 梁燕
出处 《时代主人》 2007年第9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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