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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解读(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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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不允许委托的行政职能予以委托的行为。 这里所称的“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自己缺乏条件直接实施某个行政行为时,委托其他组织以其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由委托方行政机关对受托行为进行监督,行为后果归属于委托方行政机关的法律制度。
作者 谭焕民
出处 《中国监察》 2007年第18期58-59,共2页 Supervis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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