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初确立的以会长制为中心的律师公会制度,初步实现了律师职业自治。随着律师职业的发展和律师公会规模的扩大,会长制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1927年,国民党为了加强对上海地区社会的控制,要求上海律师公会进行改组。国民党对上海律师公会的强势介入反映了国民党对律师职业进行控制的强烈欲望,但同时也在客观上为上海律师公会进行改革创造了条件和契机。委员制在上海律师公会的确立标志着中国近代律师职业自治进入一个新阶段,反映了中国律师职业自治模式发展的新方向。
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161-167,共7页
Jiang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民国时期自由职业者群体研究--以医师
律师
会计师为中心的考察"(05JJD77011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