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款明确指出,患者将不再承担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及医疗过错有无差错的举证责任,而由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的医疗单位承担,既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今后在诉讼中,如果医院不能对自己的医疗技术行为提供无过错证据,将要承担败诉责任。因此,医院面临的问题,就是要强化医疗质量和病案质量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病案书写质量,防范医疗风险。
出处
《中国城乡企业卫生》
2007年第4期10-11,共2页
Chinese Journal of Urban and Rural Enterprise Hygie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