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迄今已经法律认可同性伴侣关系的五个国家中,加拿大、荷兰、比利时及西班牙采用了"婚姻式"立法模式,即承认同性伴侣关系为婚姻关系,并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而英国则区分同性伴侣关系与异性婚姻配偶关系,采用了"伴侣式"立法模式,通过制定《民事伴侣关系法》以调整同性伴侣关系,从而创设了一种在形式上不同于异性配偶身份的民事伴侣法律身份。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蕴含着不同的价值取向,体现了不同的立法技术,具有不同的文化适应性,为我国未来的同性伴侣关系法律规制提供了有益的可供借鉴的经验。
出处
《太平洋学报》
CSSCI
2007年第7期64-74,共11页
Pacif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