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犯罪社会危害性是罪刑均衡或罪刑相适应的标准,如何评价犯罪社会危害性对罪刑均衡或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但犯罪社会危害性评价不应是随意的,而应形成一套机制即犯罪社会危害性评价机制。该评价机制应通过排他性、结构性、主次性、参照性、民众性与伦理性来表述。犯罪社会危害性评价排斥着对人身危险性另作评价,它并非平面式的思维运动,而是在排斥着形式化的量刑平衡的同时,还应紧密扎根于民众基础和社会生活。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2007年第4期11-19,共9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一五"(2006-2007)规划项目"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与实践"(项目编号:06FX36)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