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于地方政府行为会对新农村建设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新农村建设进程中苛求政府行为规范化不仅具有显著的客观必要性、现实重要性和时间紧迫性,而且应该满足“三有”、“三合”、“三得”等评判标准;而当前个别地方政府行为之所以表现为“四浮”、“三位”、“三得”等非规范性,是由政绩和利益的驱动、传统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惯性、法规约束的欠缺、政绩考核制度的缺憾等多方面原因所造成的。今后必须按照“六应六防范”的规范取向,并采取促成管理理念的嬗变、严格政策措施的约束、凸显法规规范的威力、讲求问责奖惩的严明等措施加以纠正。
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43-47,共5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