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增值税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来,一直被业内看作是对房地产企业收益影响最大的税种之一。2006年1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明确从2007年2月1日起,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交纳将由先前的“预征制”转为“清算制”。可以预见,对房地产企业来说,进行有效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势必成为当前及今后企业发展中的重要课题。其实,尽管我国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基本等于项目成本)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但是同时,国家也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管理措施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如果能充分运用有关政策规定,利用好这些优惠政策进行合理筹划,可以达到降低土地增值税税收成本、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在此,笔者为大家提供几个土地增值税筹划技巧。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07年第6期42-43,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