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应该高度重视预算审批权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预算审批权直接产生于宪法和组织法,具有很高的法律地位,也是人大的一项独立的、重要的基本权力。根据宪法,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议和批准与其相应的行政地区的计划和预算。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权力还没有得到充分有力的行使,审查监督的作用和效果还不太明显。在很大程度上,人大对预算审批尚停留在听听汇报、发发议论的形式上,着眼点仅仅在于履行一道法律程序上。
作者 赵福昌
出处 《辽宁人大》 2007年第4期37-37,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