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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诱惑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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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诱惑侦查的两种类型是“犯意诱发型”和“提供机会型”,从法律角度看,笔者认为“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基本上是合法与合理的,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则可能引起诸多违法的后果。对于实践中的诱惑侦查,有必要从适用范围方面进行规制。
作者 樊鸿儒
出处 《科技咨询导报》 2007年第15期140-140,共1页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nsulting Hera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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