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审前准备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诉答程序具有确定争点、防止诉讼突袭并开示事实与证据的功能。应将被告提交答辩状的行为定位于被告的权利。在我国,被告不按时提交答辩状的不宜采用英美法系“不应诉判决”的制度。考虑到被告提交答辩状,对充实审前准备程序,避免诉讼拖延具有重要意义,应从制定设计上鼓励被告按时提交答辩状。为了使当事人在诉讼的初期尽可能提出全部的攻击防御方法,并有助于简化和限缩争点,民事诉讼法应进一步规范起诉状与答辩状的记载事项。
出处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年第1期37-39,共3页
The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