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民法认为债权由于其相对性不能和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一样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随着经济的发展,交易、交往的不断增多,现代民法学者在实践中逐渐认识到这种传统理念所带来的弊端。因此,侵犯债权的问题提上了讨论日程,在某些立法中也有所体现。但是,对于债权的可侵犯性的研究似乎总在侵权和违约这两大制度的边缘徘徊。我们需要一个更新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4期120-121,共2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