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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扰乱”概念的解释与判断标准——“严重损害论”的评析与“实质损害论”的展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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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严格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解释条约的国际法规则,对《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规定的“市场扰乱”概念进行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在判断中国出口纺织品是否给进口国造成“市场扰乱”时,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规定的“市场扰乱”概念的定义为法律依据,并以“实质损害”作为产业损害程度的判断标准。
作者 白巴根
机构地区 汕头大学法学院
出处 《太平洋学报》 CSSCI 2006年第9期41-50,共10页 Pacific Journal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 1杨国华.《纺织品特殊保障措施:风雨五十年》,载于《中国国际经济法2005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刊印. 被引量:1
  • 2莫世健.《纺织品特保条款‘市场扰乱’概念解析》(未编入会议论文集).第2,3,7-12,9,10,12,20,20-21,21-22,22,22-23,21,4页. 被引量:1
  • 3白巴根.《“纺织品特殊保障措施条款”中的“市场扰乱”概念的解释与判断标准》[J].太平洋学报,. 被引量:1
  • 4莫世健著..贸易保障措施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87.
  • 5《1974年美国贸易法》. 被引量:2
  •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 被引量:3
  • 7《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 被引量:1

共引文献3

同被引文献24

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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