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进度计划的格式在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规定。FIDIC合同条款第14条“进度计划”里虽有四款内容,但也都未具体说明递交进度计划格式方面的要求,第14.1款只是要求承包商在收到中标函后若干天(国际工程合同一般规定为28天)内,按工程师合理说明的格式及深度要求递交一份进度计划,以获取工程师的同意。为此,承包商还是无法知道具体要递交哪一种格式的计划,因为该格式要求取决于工程师的个人情况,因人而异。有人习惯于传统的、简单直观的格式,也有人更喜欢复杂的、有数据图表处理功能的计划软件生成的格式。于是这里又引出了三个具体的问题:
出处
《国际经济合作》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4期80-84,共5页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